請假天數之認定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
或雇主可根據勞工保險局核給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及其日數據以認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參照)。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二)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治療期間,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請領傷病給付。. 本案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參加勞工保險既以其報酬或經營事業所得較高於一般勞工為由,核其投保薪資以最高級20,100元(按:95年7月1日調整為43,900元)申報,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該等雇主如於傷病醫療期間因不能工作,致其報酬或經營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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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以職業病之認定,除重在職務與疾病間之 關聯性(職務之性質具有引發或使疾病惡化 之因子)外,尚須兼顧該二者間是否具有相 當之因果關係以為斷。(最高法院100臺上1191 民事判決)
勞工因公受傷復健期間,雇主應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倘雇主對勞工是否確有需要到醫院復健有疑義,可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 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雖在醫療中,但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勞雇雙方已另行商議調動為較輕便的工作,勞工應即本於勞動契約對雇主提供勞務給付,縱日後
職業災害認定探討系列:勞工在作業活動中引起舊傷復發. 請問這種狀況可否列入職業災害呢? 如果要申請解釋的話,其流程及要件又如何呢? (一)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 工人因執行職務
第 8 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 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
職災認定 與申請給付標準,你知道了嗎? 一開始我們先來了解一下 有哪些情況算是職災?工作時被貨物砸傷、操作機器受傷、過勞罹患職業病等情況都可以算是職災;此外,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到員工餐廳吃飯食物中毒等狀況,只要是與私人行為
律師回答: 員工下班時發生通勤災害或上班時間職業災害,造成行動不便,雇王雖已依醫師證明給予公傷假,但該勞工尚能外出走動,或該勞工的工作僅需坐著,卻以行動不便為由不願上班,如此員工可不工作仍可繼續領薪水,造成公司極大因擾,不知公傷假期間應如何認定?尤其通常醫師會依病人的
診斷書,是職災勞工向雇主請工傷假(有薪)、申請傷病給付、向雇主要求薪資賠償之主要依據。故看診完請醫生註明以下資訊。醫生指示需休養幾天,即可向僱主請同等天數的工傷假。 1.是否需要住院 2.需住院幾天 3.是否需要在家休養 4.需要休養幾天
本文共分兩篇,一是工傷1-10級的賠償標準;二是工傷認定的實務要點。1 第一篇:工傷賠償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如你的僱員因工受傷. 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你必須於14天內(如因工死亡個案則為7天內),填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呈報。. 一般情況下,你須:. 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的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 職業災害、職災害勞工保護法、職災補償、職災賠償及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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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
- 【勞資爭議案例談】從工傷職災、復職到資遣的處理過程
- 對於《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根據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的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因此,只要有醫療必要性之花費,就應該由雇主負責補償;筆者將常見之醫療費用及其性質整理如下:. 因此,按照表格所歸納的項目來判斷,盈盈這次的醫療費用當中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三、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及受理部門?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問1. 因工受傷僱員應如何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答1. 僱員因工受傷如獲不超過7天的病假及有關的工傷意外並沒有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以「直接支付補償」方式(僱主呈報表格2B)或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僱主呈報表格2,並填寫H部分的「直接和解」),以解決工傷個案。
邇來收到一些人資夥伴朋友的回饋,希望能多談一些勞資爭議處理的實務案例,之前我主要是以公司人資的角度談如何處理勞資爭議,這次則從勞方的角度分享一個案例。 案例狀況 A君年過五十,在B公司擔任工地主管四年多,不慎在工地發生嚴重的工傷意外,住院治療及在家調養近半年,除了勞保
結合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 第二十條的規定,工傷認定的時限很可能因而大大加長,加重勞動者的維權成本。 要判斷這些規定是否合理,我們必須理解工傷認定應當擔當的角色。工傷認定僅僅是一個行政程序,不是一場法院審判,不是一個滴水不漏的終局決定。
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但無. 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